北京天宝祥茶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坚持“质量为本、品牌争先的原则,本着“稳健推广专卖连锁、占据高端零售市场”的经营理念,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和壮大,在品牌创建上得到市场的广泛认知,在营销方式上走向成熟;在管理水平上臻于完善;在经营布局上逐步规范;在流通环节上实现标准化。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于基础建设和主导品牌平台的搭建。通过了国际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国质量监督机构QS认证、中国有机食品认证等,现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单位。现公司经营的有机茶、进口乌龙茶、生态普洱三大系列覆盖全国,所属“天宝祥”、“松富”、“佳欣”、“竹君”、“宝品”、“方圆之缘”、“天顺祥”等品牌均得到市场的广泛认知,市场占有率及销售额进入行业品牌销售指数。2003年公司在云南投资建设了有机生态茶园4000余亩,形成了有机茶叶种植、加工、销售完整的产业链,为未来主导有机市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将以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放心的茶叶,使广大消费者感受到一个朴实、忠诚、有机、健康、结缘、福气的境界。

【加盟细则】
北京天宝祥茶业有限公司
《城市专卖店经营实施细则》
(本细则可在双方协商时增减部分条款)
一、对《细则》的说明
1、本《城市专卖店》以品牌全面推广为主要目的,不收取加盟费。
2、《城市专卖店》是对“天宝祥专卖系列”产品以城市专卖店的形式经营,专卖为独家专卖,专店专卖,具有排他性。
3、本公司的出发点:基于对未来销售发展趋势的战略考量,进行销售重点的转型,着重于商品零售网络平台的搭建。
4、 “北京天宝祥茶业有限公司”《城市专卖店》与以往批发销售体制进行剥离,专卖的产品不在批发体系中流通。
5、北京天宝祥茶业有限公司《城市专卖店合同书》是本《细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加盟方应充分理解各条款的含义。
二、城市专卖店基本释义
1、在特许经营的框架下,特许方与加盟方互为平台、互惠互利,稳步构建“天宝祥专卖系列”品牌零售网络,并实现稳定流通。
2、特许方和加盟方分别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相互不承担任何代为清偿、保证、连带责任。
3、特许加盟本《城市专卖店》的唯一合法机构为——北京天宝祥茶业有限公司总部。
三、特许方承诺
1、特许方所提供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无形资产均为合法、真实、有效;特许方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城市专卖店经营的产品,是全国统一零售价格的专卖的产品,价格上没有批发层次。
3、城市专卖店只有管理层次的区分,没有专卖价格的区分。
4、不收取一次性或年度性加盟经费。
5、不享有加盟商内部经营、管理、财务权利(特许方直营店出除外)。
6、特许方的经营技术资产和授权标识,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四、加盟方承诺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条例和特许加盟的各项规定。
2、加盟方在加盟期间,维护特许方特许使用的商号及其相关权益;维护特许方的无形资产及知识产权。
3、按照特许方的要求,统一专卖店的装修装饰,统一采用特许方提供的产品展示柜(展示柜由特许方统一制作,加盟商支付费用)。
4、加盟方在加盟终止后,立即停止使用特许方特许授予使用的商号、特许方标识、特许方软件系统等有关知识产权。
5、接受特许方的业务指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五、特许方经营技术资产的提供
经营技术资产是指:特许方在长期经营中形成的商业信誉、产品名誉、客户资源、市场认知度、各种认证等,包括但不限于:
1、天宝祥公司系列商标、商号。
2、天宝祥所有产品的防伪标识。
3、产品的卫生检疫证明。
4、进口产品的报关证明、检疫证明。
5、QS市场准入证书。
6、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7、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8、“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资格证书。
9、特许方对加盟方商号的申请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城市专卖店管理体制
1、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管理机构,该机构代表特许方在大区行使如下管理职能:
A、监督各加盟商的守规经营和专卖店管理的规范性;
B、对于违规的加盟商行使处罚职能;
C、对新申请的加盟商进行前期审核和评估考察;
D、提供宏观市场的参考信息;
E、协调各加盟商的利益关系;
F、担负辖区内加盟商的货品配送。
2、该机构的管理者代表为特许方聘用的职业经理人,与各加盟店无经济益关系(各城市旗舰店除外)。
七、加盟须知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个体经营者资格。
2、具备经营能力、经营实力,对特许方的经营理念认可并执行。
3、设立加盟店的数量、布局、密度须按特许方的计划和标准执行。
4、专卖店最低营业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专柜展示在15平方米以上。
5、具备与经营面积相配置的库存空间。
6、首次进货量不低于20万,品种齐全。
7、对市场有可行性分析及从业经历,有一定的客户基础。
8、不得代销同行业其他品牌的产品,不得加入与本公司有实质上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或经营机构。
9、使用“天宝祥”的统一商号、商标,在店铺安装规定的招牌和标志。
10、向特许方缴纳信誉保证金(详见本细则“履约保证金”条款的约定)。
11、诚实经营,接受本公司的价格监督,采纳本公司的经营建议。
12、接受本公司的学习、培训,参加本公司统一举办的活动。
八、加盟程序
1、加盟方提交申请。
2、向特许方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个体经营者执照复印件(须提供个体者身份证复印件)、加盟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盟方负责人经营简历等必要的资料。
3、提供经营的详细地址、租赁证明、店铺租赁期限、联系电话、传真、邮编、电子信箱、经营地址的周边状况草图。
4、特许方(或授权管理代表)审核、考察。
5、批准或不批准回复。
6、批准后的和约签署、缴纳履约保证金、参加培训和加盟实施计划的落实。
7、特许方、加盟方确认加盟计划细节。
8、加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9、加盟方装修;特许方备货。
10、加盟方付讫货款;特许方发货。
11、开业经营,特许方在网站公布信息确认。
九、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是加盟方对特许方长期积累的商业信誉和市场认知度的一
种保证形式。也是因加盟方违约而造成特许方经济、信誉损失的一种赔偿方式。
2、履约保证金在加盟方诚信守约的经营期限结束后返还。
3、特许方对履约保证金不承担利息义务。
4、履约保证金的唯一收取方,为北京天宝祥茶业有限公司总部及派出机构。
5、保证金收取数额:每个加盟主体5万元整;同一主体开设的二级加盟店收取数额为每店1万元整。
6、履约保证金的低扣范围:
A、加盟方在加盟期限内发生违反本规定和合约之行为的;
B、未经特许方书面许可,开展分特许业务的;
C、以恶意竞争的手段,随意降低销售价格的;
D、诋毁本公司其他经营者并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E、由于加盟方的过错,直接或间接造成特许方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损失的;
F、加盟期结束,加盟方不按约定执行结束条款的;
7、加盟方对特许方造成的经济和信誉损失大于其交纳保证金部分,按实际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8、保证金可用于信誉较好加盟店临时应急调货的保证额度。
十、加盟协议的终止
1、双方签署协议有效时间到期时,加盟方不再提出续约申请,(须提前三个月)视为本协议的终止。
2、在下列情况下,特许方有权通知加盟方中止合约,而无需负担任何法律责任及做出任何赔偿:
A、加盟店未经特许方书面同意关闭其店铺,或未经特许方书面同意而在另一场地经营与本公司相类似的产品;
B、未经特许方书面同意,加盟方私自增加经营范围或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方;
C、未得到特许方事先书面同意,利用特许方商标贴牌制造、贴牌经营、贴牌分销的;
D、严重违反特许方规定,对公司商业形象和信誉造成影响的;
E、加盟店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十一、加盟店业绩考察与奖励
1、加盟方在加盟第一年度内,为市场导入期,在该期间内,年进货量不低于20万。
2、加盟店经营满一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年进货量不低于不低于30万。
3、加盟店经营三年以上的,单店年进货量不低于40万。
4、加盟店年销售额超过40万的(不包括统一促销商品部分),特许方按照超过部分货品总额的5%给予货品奖励,品种自选。
5、直属加盟店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十二、价格保护原则
1、价格是涉及各加盟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天宝祥”在零售市场经营体系建立网络的成败,影响到天宝祥品牌的信誉和市场层次,是特许方对加盟店实施管理的一条“高压线”,也是加盟方必须维系的生命线,各加盟店必须认真和无条件的执行。凡背离特许方指定价格经营的,以低价手段抢夺客户的加盟店,一律处以重罚,也可随时取消加盟店的特须经营资格。
2、各加盟店经销特许方提供的产品价格,只能由特许方指定,全国各加盟店必须执行统一的销售价格。
3、库存商品处理、集团购买、特需产品的定购销售、季节性促销、特定产品让利、店庆特价等所有涉及到“天宝祥”价格体系的举动,必须由特许方总部确定。
十三、举证义务原则
1、各加盟店之间有相互监督义务,对违规经营的店铺有举证责任。
2、举证的内容包括:违规店铺的违规时间、具体行为、客户资料、影响范围等详细的证据。
3、举证经查实的,特许方将视查证程度,给予举证方以奖励。
4、特许方在查证过程中,涉及到其他加盟店的,所涉及到的店铺必须诚实配合,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5、特许方对举证方的举证行为履行保密义务。
十四、支付货款原则
1、每次进货,须将特许方核定的全款汇入指定帐户,得到确认后发货。
2、加盟店持本地或异地支票进货,货值超过两万元以上的,需待支票入帐得到划转后,再配货发送。
3、加盟店持本地或异地支票进货,货值超过两万元以内的,加盟店的履约保证金视为支付信誉的抵押。
十五、物流配送原则
1、特许方提供给加盟店的商品运输,由特许方配送中心提供若干家物流公司供加盟店选择,双方共同确认。
2、特许方交付的承运商品,须加防盗封笺,加盟店在收货时须认真查验。
3、运输费用由加盟店承担,运输价格由加盟店与承担运输的物流公司商议。
4、运输中如需增加保险费用,由加盟店承担。
5、运输中的损坏和丢失,由加盟店与物流公司交涉解决,特许方予以积极配合。
十六、退货、调货原则
1、由特许方供给的商品原则上不予退货,但有下列情况时,可换现品:
A、特许方商品确有质量问题的,退货费由特许方承担;
B、特许方商品与加盟店订货不符且责任在特许方的,退货费由特许方承担;
2、特许方根据各加盟店的销售、库存、积压商品的情况,可随时行使调配周转的职能,加盟店须予以积极的协助和支持,其调动货品的费用承担如下:
A、凡提出调入需求的加盟店,运费由调入方承担;
B、凡提出滞销要求的加盟店,运费由调出方承担。
十七、培训及其他费用分担原则
1、加盟方销售人员必须经过特许方培训上岗,由特许方指定培训地点、时间、内容,培训为免费,路费、食宿费由加盟方自理。
2、特许方和加盟店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分担下列特定费用:
A、考察、教育经费(基地培训、连锁会议、境外考察等);
B、特许方和加盟店约定的其他特定活动的经费认为其它需要开支的经费。
3、该费用的分担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并形成简要协议备案。
十八、机密保守的原则
1、加盟店对于特许方的计划、营运、活动等实态及内容,不得泄漏于他人,特别对下列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作为重要机密保守,如违反时,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A、经销商品的采购地、价格、物流配送、进货条件;
B、加盟店的详细经营内容,营运状况等实绩;
C、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
D、投资计划、发展规划、基地建设等;
E、特许方的各种资质、帐号、等所有内部资料。
2、加盟方的保密义务不局限于加盟期间内,在加盟期结束后一年内,由于有意或无意将特许方的商业机密泄漏造成特许方损失的,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3、特许方指定的其他保密事项。
十九、许特须经营终止的善后规则
1、特许终止后10日内,加盟店撤销特许方的标识,拆除广告牌匾,交回授权标志。
2、特许终止后15日内,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注销特许方授权使用的商号。
3、加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再使用特许方特许事项,或以相似方式经营。
4、加盟方所剩产品的处理方式,须与特许方协商并达成共识。
5、无论正常终止或非正常终止,加盟方均不得有诋毁特许方的行为。
北京天宝祥茶业有限公司
(特 许 城 市专 卖 店)
合同书
连 锁 与 特许 范 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地方行政规章、行业有关制度,北京天宝祥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许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加盟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授权特许经营“天宝祥”商号城市专卖店一事,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遵守。
第一章 城市专卖店释义
第一条 天宝祥城市专卖店,是将“天宝祥”品牌以连锁经营的形式,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经济实体。对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条 经营范围:天宝祥系列茶叶、茶食、茶具,须占专卖店所有商品的80%以上;其它可用其他品牌产品补缺。
第三条 经营方式:特许连锁,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形象、统一格调。(经营方式具有排它性)
第四条 本合同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交叉持股、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城市专卖店不具有代行特许方的任何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特许方的员工,也不是特许方代理人,特许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产权:城市专卖店的商标、商号、CIS系统等经营技术资产为特许方所有;城市加盟店的有形资产为加盟方所有。
第六条 北京天宝祥茶业有限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由特许方开发、培育、完善、提升,具有发展连锁基础的经营技术系统。特许方的注册商标、商号、标志、经营模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样式、培训程序是该系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章 保证金
第七条 城市专卖店作为使用特许方商标、经营技术资产,且在特许方统一价格体系、统一地域编码、统一促销策略的形式下运营,加盟方须向特许方交纳保证金。
第八条 保证金是以加盟方的守规经营和信誉保证为内涵,俟双方解除加盟关系后,在加盟方不违约的前提下,特许方予以返还(不含保证期间内的利息)。
第九条 交纳保证金的额度为________万元人民币,交纳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三章 特许方义务
第十条 许可加盟方在合同期限内使用特许方的注册商标,颁发授权使用证书。
第十一条 为加盟方颁发以下证书:特许经营证书、商标商号许可证书、专业标准证书、店匾。
第十二条 为加盟方提供统一的门店平面设计要求、货品摆放要求、货品存放要求;商号标准字体、商号标准色系;ISO9002:2000管理体系标准手册。
第十三条 为加盟方提供经营必备的手续:进口完税证明、进口检疫证明、卫生许可证明、产品产地证明、产品标准证明、放心食品证明等。
第十四条 负责全国性的形象、品牌宣传,推介连锁网络,组织促销活动。
第十五条 负责城市专卖店的经营指导、价格监督、业务督导工作。
第十六条 对年度采购价格、季节性调整价格、临时性促销价格有提前告知义务。
第四章 加盟方义务
第十七条 负责城市专卖店的营业场所、开办资金、申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办理开户银行及帐号。
第十八条 按照特许方提供的CIS形象设计要求装饰店面,不得变更特许方的商标色系、字体、店面风格。
第十九条 按照特许方提供的ISO9001:2000运营手册管理城市专卖店,维护“天宝祥”品牌的信誉,保护“天宝祥”商号不受各种形式的侵害。
第二十条 按照特许方关于《连锁与特许的暂行规定》中有关要求,正规经营,正当赢利。维护天宝祥品牌专卖的唯一性。
第二十一条 在经营中,守法、守规,不得对消费者有任何欺诈行为,不得对特许方有任何侵权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特许方的一切资料均担负保密责任,无论特许经营的关系仍然有效或已经终止,除非获得特许方同意,否则不得披露特许方任何商业信息和商业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营过程中,及时与特许方联系,咨询有关专业、经营、管理等问题,接受特许方督导。
第二十四条 按照特许方的要求参加连锁会议、集中培训、公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开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城市专卖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面照片(一套六张)、城市专卖店组织机构、员工名单、规章制度报特许方备案。
第五章 进度要求
第二十六条 特许方在收到加盟方交纳特许金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加盟方提供有关批复、特许资格证书、店匾等,并开始培训加盟方人员。
第二十七条 加盟方及时按特许方要求派人到特许方所在地参加专业培训,其差旅费、食宿费自理。
第二十八条 正式营业期间,加盟方应提前二十天向特许方提供订货单及汇款凭证,特许方收到加盟方订货单及货款之日起十天内将货品发出,运费由加盟方承担。
第六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九条 双方任何一方有未尽之义务、或有对本合同约定及本合同补充协议、补充条款、附件违反之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加盟方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由加盟方独立承担。
第三十一条 加盟方如在当地组建隶属于自己的分店(分特许),其特许加盟手续仍须重新办理,由特许方予以确认,分特许的费用另行协商。
第七章 其他约定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相互提交如下资料复印件:
特许方:A、营业执照B、税务登记证C、组织机构代码证D、卫生许可证E、产品标准证。
加盟方:A、营业执照(身份证)B、卫生许可证C、租赁经营场所证明D、店面所处位置图、店内平面图E、开设城市专卖店方案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签字盖章后,须在一个月内履约,逾期按自动解除合同处理,店号不在保留。
第三十四条 双方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
第三十五条 双方任何一方有意终止合同,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在无债权、无债务、无争议、无利益纠纷的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并商定终止时间。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年,期满后可以续签(须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双方在未签署协议、履行义务前,加盟方不得以特许方的名义装饰门店,开展业务,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保证加盟期间与甲方加盟体系保持形象和经营模式等重大事项的一致性,并在营业活动中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和重大安排。
第三十八条 未经特许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增加经营范围或将特许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方。
第三十九条 合同到期前,加盟方如续约,应提前二个月向特许方申请续约,逾期视加盟方自动放弃。合同期满自行终止,特许方停止配送。
第四十条 特许加盟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加盟方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特许方商号、连锁服务标识、软件系统,拆除特许方提供店铺招牌和其他特许方添加物并立即返还。不得以任何方式再使用上述甲方特许事项,或以相似方式达到混淆目的,否则由此而引发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该行为对甲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第四十一条 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获悉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有义务为对方保守,不得泄露。否则由此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获得赔偿,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二条 在签订本合同时,各方对本合同条款和内容均作充分理解并一致认可,同意接受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是北京天宝祥茶业有限公司《城市专
卖店连锁经营实施细则》,加盟方须对此细则条款予以认可,并在经营中按照细则的要求认真遵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签字盖章后,须在一个月内履约,逾期按自动解除合同处理,店号不在保留。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补充协议、补充条款、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归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南街6号院1号楼(华睦大厦)1411室
联系电话:010-52693493 /13701138896
邮政编码:100055
公司网址:www.tbxte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