惹争议的电子商务法表决通过 实体零售大佬们怎么看?

来源:联商网

2018-09-01 14:00

其中四审稿拟将电商平台的安全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联商网消息:近日,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其中四审稿拟将电商平台的安全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28日的分组审议时,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强化电商平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责任。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提出,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可根据实际情形依法认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上述变化,实体零售企业认为,这一改动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而目前实体零售商若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需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部分企业表示希望线上线下渠道责任“一视同仁”。

8月31日,据最新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电子务法商,其中明确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电子商务法以及“补充责任”一事,实体零售高管们都是怎么看的呢?

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

在目前的实践中,线下实体商家如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对于电商平台,也应一视同仁。如果电商平台今后可以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这将可能使线上、线下间的竞争处于不对等情况,以及导致零售市场的混乱。

超市发董事长李燕川:

如果电商法将电商应负“连带责任”改为“相应补充责任”,势必产生严重后果:一些不法电商或缺乏自律的电商会更加肆无忌惮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不受或基本不受法律制约。

如果没有法律的制约,电商平台会漠视对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安全、品质把关的责任和义务;实质上是给劣质商品、假货侵权提供了更大的生存空间,和触达消费者的渠道,导致其进一步泛滥。这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促进消费升级,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正义都是相悖的,不利于商业社会健康发展,加剧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相信这也是实体企业的声音。

乐城股份总经理王卫:

我觉得不管是零售行业还是其他行业,都应该是平权的。这样的话,对行业才是公平的,竞争也才是公平的。

冠超市董事长林永强:

不仅止于连带责任,包括税收也应该平等,线上线下应该有平等的竞争环境。

罗森中国董事副总裁张晟:

如果改成“补充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税收也是不公平的一部分,同样食品安全管理也是不公平的。

见福便利店创始人张利:

实体企业承担大量责任,电商平台不应特殊。在我看来,不公平的竞争是中国商业最大的悲哀。如果电商平台没有假货,中国的商业才能受人尊敬。

三胞集团新零售CEO朱伟:

首先,按照此方式是否可以同步更改实体企业的“相应补充责任”。如果不能更改,存在严重的不公平。实体和电商企业本质都是销售服务企业。如果不行,是不是实体企业营业执照都可以增加“电商”,同样享受此宽松法规?

其次,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要的时代,以及最近多年电商平台上“售假和打假”案的数量结果而言,反而应该对电商平台强监管。以结果为导向、以数据为依据的法规制定才更符合“数字化”时代的进步。

最后,“相应补充责任”如果比“连带责任”处罚更严厉,我想大家会更加支持的!

新城控股副总裁欧阳捷:

中国经济发展正在面临下台阶风险,其中,信用违约风险和道德底线沦丧是中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重大障碍。

中国正在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高质量保障,更需要信用体系和法治体系保障。

电商平台的假冒伪劣问题由来已久,不仅法律上存在监管缺陷,信用上也缺乏行政治理,这些问题已经泛滥成灾,不仅变相鼓励劣币驱逐良币,而且严重影响国家信用和依法治国进程。

国家信用和法律绝不应被利益集团绑架,法律制订机关更应当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加大商业信用行为的规范约束和法律追责,以过犹不及的法律条款约束、惩治无视信用、践踏道德的无良行为。

(来源:联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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