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商网消息:历时八年,运动品牌乔丹体育与美国球星乔丹之间的商标之争,终于迎来终审结果。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终于做出了终审裁决:“中国乔丹败诉,25类商标和图形被撤”。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信息显示,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示:
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
2、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
3、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
4、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乔丹体育于1991年注册“丹桥”商标,2000年将企业名称改名为乔丹体育。
2012年,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将乔丹体育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乔丹体育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多项商标。
这一场商标之争历时近9年,终于以中国乔丹败诉告终。
(来源:联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