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议案大王”步步高王填今年都提了什么?

来源:崔旭升

2018-03-08

王填以建言献策的专业度强、数量多、质量高成为业内名副其实的“零售议案大王”。

联商网消息:履职多年,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以建言献策的专业度强、数量多、质量高成为业内名副其实的“零售议案大王”,他的精彩言论经常受到广泛关注,引发热议,甚至两会过后很久还为人们津津乐道。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今年全国人大代表王填在两会上都提了哪些新议案?

一、关于餐饮行业实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建议

案由:进销项税率的差异导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并持续结转累积,形成大量的超额支付税款。一些企业进项留抵金额已超过1000万元,个别企业甚至高达数亿元。

建议:建议将留抵税额问题较为突出的餐饮行业作为试点行业之一,允许退还留抵税额。退还方式可以考虑采取有条件退税的方式,如对超过一定年限仍未抵扣的增值税留抵进行退税,这样既可以保证财政及税收征管一定程度的稳定性,也可以为餐饮企业减负。

二、关于连锁分支机构注销时增值税进项留抵处理的建议

案由:近两年,实体连锁企业受经济下滑、电商冲击影响,被迫退出部分市场,关闭部分门店。如关闭的门店属于增值税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受限于汇总纳税的审批障碍),往往存在大额的增值税留抵,有企业高达上千万的留抵税额无法转出,需要从政策层面来解决这一问题。

建议:

1.建议在同一法人公司内,允许分支机构注销时的进项税留抵结转至总机构;

2. 建议允许增值税纳税人在税务注销时申请退税;

3. 建议在总局层面出台连锁行业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统一操作办法,解决各地区各自为政的现状,减少纳税人产生进项税留抵的机率。

三、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征收的建议

案由:近来,部分省市税务局依据《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在零售、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并要求企业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成本法)》。(计算公式:增值税进项税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货物或服务适用税率/(1+货物或服务适用税率)。

这项政策使得企业减少了可抵扣额,降低了竞争力,应该给予企业自主选择全额抵扣或核定扣除的权力,减轻企业的负担。

建议:给予企业自主选择全额抵扣或核定扣除的权力。

如果企业农产品采购能够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如果企业农产品采购环节无法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

四、关于简化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开店审批流程的建议

案由: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时间长,而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环节滞后,在营业场所装修完毕,厨房、前厅设备设施到位,要在具备营业审批条件的情况下才营业,设备要闲置20天以上,导致房租、人工等损失少则几万元,高则数十万元。

建议: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程序。程序规定适用企业的条件,明晰申办流程;明确管理措施。

五、关于优化失联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处理方式的建议

案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被认定为异常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待核实确认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则后,才能允许继续抵扣。这使得连锁零售企业面临重翻旧账的巨大工作量及经济损失。

建议:

1、鉴于目前税务机关在执行76号公告时,未将“异常凭证”相关信息提供给受票方企业,造成受票方企业疑惑。建议在税务机关的网站上公示被列入“异常凭证”的走逃(失联)企业名单,以及其相关企业负责人信息。一方面,需做进项税转出的受票方企业可从公示中查询,另一方面,也是对其他企业的预先提醒,避免与此类走逃(失联)企业或其负责人交易,发生风险。

2、建议明确“异常凭证”的认定条件,并通知受票方企业。因各地税务机关对76号公告的理解不一,执行中对需做进项税转出的发票涉及期间存在不一致的做法,个别地区税务机关对走逃(失联)企业在正常经营纳税申报时期的专票也要求转出进项税。建议明确“异常凭证”认定条件,如仅将76号公告中列举的两种情形发生期间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专票才列为“异常凭证”,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受票方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使用书面形式告知受票方企业,以便受票方企业遵照76号公告做进项税转出,配合税局查找联系走逃(失联)企业,处理税务事项。

3、建议对确认为基于真实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恢复抵扣。零售企业取得的被列为“异常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公告(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提及的情形时,税务机关应就受票方企业上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确认为真实交易后应可恢复抵扣。

4、建议税务机关制定“异常凭证”核实程序,明确处理方法。如明确受票方企业需提交的材料、税务机关核实的期限。对超过期限或无法举证说明受票方企业取得的发票为虚开发票的,应允许受票方企业恢复抵扣;如证实为虚开发票,税务机关出具虚开发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做进项税转出。

六、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修改的议案

案由:近几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引发了新的投资热潮,开辟了就业增收新渠道,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2016年双十一当天,阿里巴巴的交易总额达1682亿元。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离不开我国对电子商务的政策支持,尤其是以优惠的税收政策,让电子商务行业减轻了税务负担。实体经济与电商行业相比而言,承担的税费相对较重,且对实体经济的税收监管机制也相对比较完善。

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不断发展,如继续让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势必将对实体经济带来影响,损害实体经济与电子商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何营造线下线上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电商与实际经济共同发展,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正当时。在目前正在制订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尚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建议:

因此,在制定《电子商务法(草案)》时,应当充分考虑电子商务目前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的立法,具体建议如下:

1、建议修改《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十五条。税收必须坚持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公布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照专门税收法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该规定直接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商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不利于对实体经济的平等保护。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接受税务主管”

2、建议修改《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十六条。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主体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经营主体应当开具发票,这属于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也应当履行该等义务,但现实中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大多未开具发票。虽然,公布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但该规定的强制力度仍不够,建议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为消费者开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

3、修改《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十二条,加强对个人网店的管理。《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现实中大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个人,甚至部分个人还聘用大量的人员,且营业额可能高达上百万。如果仅以自然人作为不用工商登记的条件,不利于加强对个人网店管理。因此,建议明确如果个人网店的经营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则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以加强对个人网店的管理。

4、修改《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十条,加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协助执法的义务。鉴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时,需要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协助与配合,因此建议将《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有关部门的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修改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依法为有关部门的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

5、将《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五十三条中的“明知”修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市场发生,虽然《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明知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但要求第三方“明知”的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仍不够。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中的“知道”就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因此,建议将《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五十三条中的“明知”修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6、进一步修改完善《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十四条,完善电子商务的交付环节。大部分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为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交付地点、交付时间、货物的验收等,但《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十四条仅对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等予以了规定,对其他内容未予以明确,应当予以进一步完善。

七、关于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建议

案由: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放缓,企业经营成本上升,企业盈利能力逐步下降。企业投资积极性降低,资金不愿进入实体经济,而大量流入房地产行业。

与此同时,美国正进行史上最大规模的减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下调至21%,这将对全球经济造成重大影响。

企业所得税是对经济增长影响最大的税种,我国企业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重远高于发达国家。因此,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经迫在眉睫。

建议:建议我国将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下调为20%,同时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再予减半征收(即10%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这将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加速税收改革。同时降低企业税负,藏富于企业,从而助力企业发展,增强我国经济的内生动力,稳步提升国家税收收入。

(来源:联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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