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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的超市可被偷儿整惨了,还有高级白领呢!

无意 目前,在一些开架售货、拿取自如的超市、商店等,不少都有以“偷一罚十”的告示警戒。在商场、超市对付盗窃行为的手段中,“偷一罚十”运用最多,效果最佳,是我国众多商家的撒手锏。但是,面对频频发生的超市官司,人们不禁要问,“偷一”是否可以“罚十”?“偷一罚十”合法吗? 自选购物方式以实现人们一次性购物、一站式购齐的新购物理念,激发了消费者极大的购物欲望,但也给不少顺手牵羊、蓄意偷盗者以可乘之机,因此,如何防范偷窃成了困扰众多商家的一大难题。无奈的商家只好纷纷使出各种手段,以“偷一罚十”的告示警戒偷窃者。但是,商场里面贴着“偷一罚十”等字条,就像是把每个顾客都当成了小偷的“种子选手”,不仅引起了顾客的反感,更重要的是“偷一罚十”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商家制定的“偷一罚十”店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偷一罚十”的“罚”是行政处罚,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如果公民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商家自行处罚消费者,即使不服,也无法依照法律规定寻求救援,这事实上剥夺了他们的申辩权与诉讼权,这本身也是对窃物者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 偷窃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标准只能由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授权有关机关予以判定。商家发现偷窃行为人时,该行为人在法律上尚属嫌疑人之列,是否能确认为“偷窃”,须经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定夺。对于盗窃行为,我国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仅规定了处罚的方式,而且还规定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也有明确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约定或者规定罚款的数额,如偷窃行为由商家按自定规则以“罚”代“法”,就可能使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偷窃者逃脱,客观上造成放纵违法犯罪分子,使其得以继续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 因此,商家贴出“偷一罚十”告示是站不住脚的,即使是对方错了,商家也绝不能以非法手段对待“小偷”或擅自处罚,而应将偷拿者送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可就相关损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偷拿者赔偿。消费者受到商家以“偷一罚十”等店规处罚时,应予以拒绝,如遇到搜身、强行扣留等无理行为,消费者事后可以拿着罚款收据等,根据有关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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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碧波

对于职业惯偷绝不能手软! 回复

王彦宗

找我呀!我有EAS系统 回复

无意

EAS是怎样的好东东,介绍一下啊 回复

吴开冬

建议使用“偷一赔十”,两种选择:十倍赔偿或扭送公安机关 回复

王景辉

"偷一罚十"符合国家法规吗 回复

王景辉

5月3日晚,刘女士带着10岁的孩子在汉口某超市购物,付款后走过出口时,该超市保安发现其小孩拿了一支7元钱的钢笔,而没有付款。当时,该超市要刘女士以10倍的价钱将笔买下来,并说这是超市的规定———“偷一罚十”。结果,刘女士付了70元钱,该超市拒绝开收据。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仅大型超市贴有“偷一罚十”招牌,街头的礼品店、文具店、书店等一些小店,也有这样的“警民告示”。商家都有正当的理由:为督促顾客自觉,减少店子损失。   湖北瑞通律师事务所赵学军律师认为,超市的做法是无效的,顾客完全可以拒付。   罚款是一种比较严肃的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的相关机关,如公安局、工商局等,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超市不是行政机关,没有权利处罚顾客,“偷一罚十”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国家的行政法律法规,所以不具法律效力。偷盗是违法行为,超市只能在抓到其后交由公安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来处罚。 回复

Water

变通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 这纯粹是一种技巧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当然有时可能要用一些技术辅助; 如果到现在那家超市或商场还挂着“偷一罚十”的牌子,这个企业肯定是职业小偷最喜欢的企业! 回复

浪淘沙

呵呵~~,超市开的越红火,小偷的日子越好过,过上几年,很可能就有个小偷开个自己的小偷超市呢。唉,我们应该在这方面重视一下了!! 回复

flfyts

我曾服务于三家卖场 对于外盗基本上都是采用"偷一罚十"的做法 我觉得这很符合目前中国国情 一方面 防损员一般在抓住小偷后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奖金 (有的甚至有具体指标) 故有积极的工作热情 由此降低不必要的损失; 另一方面 相当多的盗窃者 都是有正当职业(有头有脸?^&^)的人员 只是一时贪念 所以他们在被捉住后也更愿意与商家私了 别说一罚十 为了不进局子 我相信不少梁上君子就算一罚百也同意 所以说尽管不合法 却有相当的合理性 你情我愿意 何乐而不为呢?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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